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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語用學的語言學基礎是言語行為理論,這一理論將言語現象作了雙重結構的劃分,即施為層與表達層。這種觀點對翻譯活動有很大的啟示性。因為翻譯活動是一種跨文化的交往行為,因此也是一種言語行為,而且是更為復雜的言語行為,它包含著兩個層面的交往,首先是現實文本中的交往,即作者與譯者的交往層面,其次是觀念文本中的交往層面,即書中主人公間的交往關系。在每一層面的交往中又可以區分出主語句與副語句,即非言要旨(語旨)與語言表達層面。在現實文本中,作者的非言要旨即他的寫作動機與意圖。表達層面則是他的作品本身。所以,他的表達層面(即作品)實際上就是他的情感傾向與立場、觀點的表現和價值判斷與選擇,借助觀念文本中的主人公來表現出來。
結構主義語言學的翻譯觀只關注語言表達層面而宜判“作者的死刑”是毫無道理的,因為這樣一來,文本將成為無本之木、無源之水。作品雖是一個客體,但它是主體化的客體。著名文論學家巴赫金曾指出:“作者是惟一積極的組織力量,這種力量存在于心理學所指的意識之中,而且存在于有穩定價值的文化產品之中。同時作者的積極反應表現在對整個主人公的積極觀照中(這一觀照的內容又受到作者積極反應的制約),表現在主人公的形象中,表現在展示主人公的節奏中,表現在語調結構及對諸多涵義因素的選擇。”也就是說,觀念文本是來自于現實文本,是作者將取材于現實世界的素材經過他的組織加工變成了藝術作品.他本人也整個地體現在被創造的產品之中。結構主義文藝理論把作者完全放逐,認為作品一旦創造出來就完全脫離作者,甚至完全與現實世界隔離,封閉成為一個獨立的世界。這種觀點是很值得商榷的。
當然,語文學式的研究將重點完全放在作者的生平、經歷等進行傳記式批評的方式也失之偏頗。我們在以實踐哲學為基礎,以交往理論為指導進行翻譯學建構時應避免這兩種傾向,首先應把翻譯活動看成是一種跨文化的交往活動,即與作者的一種平等對話和交流,要尊重原作者的意向性,尊重他的情感表達與價值觀念。這是交往合理性的基礎,也是對他文化的尊重,因為文化交往的合理性從根本上來說是從人與世界的相互關系中產生出來的,人是以自己活動和行為確證著他在這個世界上的存在與地位的。如果我們歪曲或篡改原作,實際上,不僅是不尊重作者本人,也是不尊重其文化。這在西方一些譯者身上常有體現,他們自恃文化的強勢而任意篡改其他文化中的原作,把他們的意識形態與文化立場強加于原作者。這是不合理交往的典型例證。
在第二層面上,主要是主人公之間的交往。這雖然是觀念性文本中的交往,也是以現實生活世界為背景和參照的。我們仍然可以利用還原法來檢驗并通過語言表達層面深入到非言要旨層面,對主人公作深入的理解。同時,在第二層面的理解中,我們不能忘記第一層面同它的關系,認真探討作者與主人公間的關系,因為雖然在不同類型的文本中,作者與主人公的關系并不相同,但他們始終是有密切關系的,這一點正如巴赫金所指出的:“主人公不僅在藝術形式上,而且首先在認識倫理上,受到作者評價和界定,而這一點滲透到了純審美的、最終完成作品的形式中去。”也就是說,文本中的人物關系、對話、描寫等雖然有著主人公的非言要旨,但又無不與作者的非言要旨有關,是作者意向性以不同形式的表現。所以第二層面的觀念性文本始終是服務于第一層面的現實性文本的,也是以它為基礎的,任何把觀念性文本孤立起來或封閉起來的做法都是有違實踐哲學的基本原則的。
對于不同語言表達形式與語旨的關系,哈貝馬斯用主題化的方式將它們加以區別并提出不同的普遍有效性要求,這都對名譯活動提出了指導性原則,如表示事實之呈示的表達式是斷言式,表達內容在這里被主題化了,而言說者交往關系則處于隱蔽狀態,對于這類表達式我們應采取的交往態度應是認識式的客觀性態度,普遍有效性要求應是真實性;在表示合法人際關系的相互作用式語言表達是對話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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