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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標題:單身證明翻譯,未婚證明翻譯,婚姻翻譯。婚姻登記翻譯。婚姻狀況翻譯。涉外婚姻登記翻譯 作者:湖南譯雅馨翻譯公司
隨著中國經濟的飛速發展。中國與全球國家經貿合作密切。中國“一路一帶”政策實行促進各國與各領域友好互利合作。人才交流頻繁。國務居住生活國外結婚證婚姻證明翻譯需求劇增。對國外結婚證婚姻證明翻譯要求是非常高的標準。現在我們湖南譯雅馨翻譯公司就為大家介紹涉外婚姻登記翻譯事項介紹國外婚姻登記問題解答分享婚姻證明翻譯。
1.中國人跟外國人在中國登記必備文件。您好。我是一名中國人。想跟一名印度人在中國登記結婚。請問需要提供一些什么文件?
答: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1)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2)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2.如何解除涉外婚姻[內容]我的朋友與一英國人結婚后到國外與其生活一段時間。現已一個人回國幾年。想解除這段涉外婚姻。請問如何辦理?
答:根據國務院《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離婚登記規定: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3.兩個中國公民在美國加州結婚的國內效力。兩個中國留學生在美國加州讀書期間在洛杉磯郡注冊辦公室結婚并辦理了注冊。并在中國洛杉磯使領館認證。二人婚姻關系是否有效?回國后二人在中國再次辦理了結婚登記。結婚證是否應予撤銷? 關于貴局在網站的政策解答中《在國外或者港澳臺登記結婚。回到內地后是否要補辦結婚登記?》中的回答“ 對于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內地居民和港澳臺居民在境外結婚的。其婚姻關系在我國境內有效。無需再補辦結婚證。但不得違背我國婚姻法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是否包括兩個中國公民?
答:根據1997年《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對中國公民的境外結婚證件問題的復函》(廳辦函[1997]63號)規定。“兩個在國外長期學習、工作、探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華僑除外)在國外結婚。原則上應在中國駐該使館、領館辦理結婚登記(居住國不承認的除外)。如該國和我國無外交關系或該國不承認我駐外使、領館。
4.古巴在中國可以出具無婚姻登記證明的國家名單里嗎[內容]古巴在中國可以出具無婚姻登記證明的國家名單里嗎?孩子在古巴。打算在古巴與古巴女孩結婚。古巴婚姻登記部門需要中國出具我家兒子的無婚姻登記證明。該怎么辦理?
答:根據《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號)所列出的“涉外領域需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國家清單:哈薩克斯坦、芬蘭、奧地利、荷蘭、德國、阿根廷、烏拉圭、墨西哥、波蘭”。未涉及古巴。文件末尾提及“注:民政部將根據今后情況變化對清單中所列國家及時進行動態調整。并通知各地民政部門。”具體調整情況。您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咨詢。
5.去俄羅斯結婚。俄方要求出具未婚證明[內容]我的未婚夫是俄羅斯人。經過了解。俄羅斯當地民政局要求提供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民政部的相關文件上。俄羅斯并沒有在涉外領域須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國家清單內。但是。文件的最后備注寫著“民政部將根據今后情況變化對清單中所列國家及時進行動態調整。并通知各地民政部門。”這段話是否可以理解為現在還是存在個別國家是否出具該證明。民政部仍不明確的意思。明明民政部的文件清單中九個國家中沒有俄羅斯。為什么俄羅斯地方民政部門還要求出具呢?這中間是出了什么問題嗎?是我國相關部門和俄羅斯的相關部門溝通不夠。還是俄羅斯中央相關部門沒有把該信息通知到地方政府呢?一個新的政策的出臺。都會有個相對的適應修改時期。希望該政策能更加完善。真正做到利國利民。在此深表感謝。
答:根據民政部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通知》(民函[2015]266號)“自文件發布之日起。除對涉臺和本通知附加所列清單中已列出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我部根據外交部所提供的名單。對個別國家保留出具該證明。
6.外籍人與中國人結婚需要什么證明[內容]我兒澳大利亞籍。要和中國姑娘結婚。在國內登記。需要什么證明材料嗎?
答:根據國務院《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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